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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河水质改善服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来源: 时间:2020-11-18 10:41:37 浏览次数:

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河水质改善服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建设单位:广东龙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河截流坝的下游汇入梅塘水前的位置治理段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河水质改善服务项目位于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河截流坝的下游汇入梅塘水前的位置治理段:起点板湖河截流坝(北纬22°55′0.92″,东经113°59′33.81″)至终点板湖河与梅塘水交汇处(北纬22°55′2.09″,东经113°59′27.67″),总投资70.2万元,治理段河道长约200米,主要建设内容有河道平整、河面清渣、曝气系统及配套设施施工以及布设人工水草。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建设单位于2020年1月20日取得了《关于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河水质改善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东环建〔2020〕2990号)。
    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的环保设施于2018年9月1日开工建设,2019年4月27日竣工,建成后进行调试,并开始组织和启动验收工作。项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3)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7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2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河水质改善服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于项目无废气和固废的产生和排放,故仅为废水和噪声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河水质改善服务项目建设内容基本符合《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河水质改善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东环建〔2020〕2990号)有关要求,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项目只设巡查人员值班巡查,不设值班室,巡查人员个人卫生依托周围公共卫生设施,工作人员食宿自行解决,故项目运营期不产生生活污水。
    水质改善系统尾水:项目属河湖整治,用于改善黄江镇板湖河水质,达到消除板湖河截流坝的下游汇入梅塘水前的位置治理段的水体水质黑臭的情况。项目经水质改善系统处理后的尾水水质达到相关标准,有利于改善板湖河截流坝的下游汇入梅塘水前的位置治理段水质情况,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二)废气
    项目属河湖整治,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三)噪声
    噪声主要来源于配套设施中的鼓风机,通过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以及距离衰减,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没有其他固体废物的产生;项目只设巡查人员值班巡查,不设值班室,巡查人员食宿自行解决,不在项目场区产生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广东华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编号:RFY2003-001),监测结果表明:
    (一)废水
    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板湖河地表水中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氧化还原电位四项指标均判定为无黑臭等级。
    验收期间对板湖河共展开8次检测,8次检测结果显示: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氧化还原电位四项指标均判定为无黑臭等级,故本次验收检测合格。
    (二)废气
    项目属河湖整治,运营期无废气产生,不需要监测。
    (三)噪声
    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过程中,无固体废物的产生及排放,不需要监测。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为河湖整治,属非污染性项目。项目营运期无相关水、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无总量控制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河水质改善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六、验收结论
    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河水质改善服务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监测报告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不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验收工作组同意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河水质改善服务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后续要求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因子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对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三)后续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项目周围单位、技术专家、群众等。
    九、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的网络链接
    验收报告:https://pan.baidu.com/s/1ZkQ_m6_LfPqJxTNmR8InwA提取码rkni
    验收意见:https://pan.baidu.com/s/1_xCXv8VzQylvpNRNJcm71g提取码d6gh
    十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起止时间
    联系人:杨小*
    电子邮件:2322637148@qq.com
    电话:17876252748
    起止时间:2020年11月18日至12月15日,共20个工作日。


广东龙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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